本报讯( 记者 赵福生 实习生 刘海伟)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违法参与执行,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了20多万元的损失,历经当事人1年多诉讼,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7日裁定宝塔区人民法院的这一行为违法,令人不解的是,这份裁定书直到2007年7月16日才“送达”到当事人手中。一份裁定书在市内送达,竟然用了2年零8个月的时间,此事颇为罕见。同时,令人奇怪的是,受害人20多万元的财产,竟然下落不明。
副庭长带人违法协助“执行”
家住延安市宝塔区的延安市运输公司下岗职工吴建宏投诉称,2003年,他筹借资金30多万元承包了延安市人防饭店的 “福兴茶楼”。2003年6月11日上午,时任延安市宝塔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的陈文才带领法院执行人员,还有110防暴警察、延安市公证处等20余人,在没有任何判决和裁定执行书情况下闯入他经营的茶楼,强行撬开库房门,将他的全部财产搬走。事后,公证处出具的《公证书》显示,这次行动是延安市人防饭店申请“保全财产”,为此“执行”了他的财产。但他与该饭店并无经济纠纷。于是,吴先生向宝塔区法院提出书面行政赔偿要求。2004年8月8日,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认为“宝塔区法院干警参与该项搬迁只是作为鉴证人,负责协助维持秩序。该搬迁行为是人防饭店的行为。”对吴先生请求宝塔区人民法院赔偿21万多元的申请不予支持。对此判决,吴建宏不服,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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